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、監測要求、運行管理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。適用于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生活垃圾焚燒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。也適用于摻加生活垃圾質量超過入爐(窯)物料總質量30%的工業窯爐以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、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氮氧化物排放。